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018-06-02    05'01''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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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员工如果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不批准离职来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要离职,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应当注意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为,申请是需要审批的,也就是员工自己将法定的权利拱手让与企业。如果企业不批准,员工的辞职就不生效。但《辞职通知书》就完全不同了,它只是员工依法提前通知企业,到日期后我就跟你“拜拜”了,不需要公司批准或同意。 第二,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职工要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职工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职工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职工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就写个书面辞职通知,寄快件给公司通知辞职,把信和快递单贴在同一面,拍照,清楚拍到快递单号和信的内容,快件套里再放一封离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辞职理由,建议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