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随后王某多次与公司探讨此事,双方也因工资问题牵扯出诸多矛盾,不仅耗费精力还给彼此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最终,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补齐了王某的工资并支付了赔偿金。
律师解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录人员进行考察,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期限,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公司发展前景进行深入了解的机会。试用期不仅是双方进行选择的磨合期,对用人单位而言,还是以低限度风险选拔优秀人才的良好契机。所以,试用期的约定和实行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共赢,最大限度地满足彼此的需求,体现最大的社会价值。
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用劳动为用人单位换取价值、为自己取得报酬有所不同,试用期的劳动者处于职业不确定的状态。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对新招录人员的考察期限,主要侧重于对新员工能力的测评。因此,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低于转正后的待遇符合实践设定,但用人单位不能将试用期视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平台,滥用试用期。过度降低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势必将影响企业单位的正常经营,也不利于实现劳动者的就业权,极易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根据岗位设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