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篇Part2.未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篇Part2.未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018-06-16    08'29''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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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典型案例 小梁于2009年3月21日起入职一汽车维修中心从事喷漆工作,双方于2009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小梁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修中心也没有辞退小梁。2010年2月2日,小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维修中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22400元,仲裁委支持了小梁的请求。维修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梁入职后,维修中心多次通知小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梁本人拒不签订,过错在小梁,维修中心已尽到通知义务,无须承担责任,其无须支付2倍工资差额。诉讼期间,维修中心提供了“通知”和“公告”的照片,用以证明其已通知小梁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小梁的签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维修中心提供的“通知”和“公告”是照片,不能反映拍摄的时间、是否张贴及张贴的地点,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依法不予认定;且即使是小梁本人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修中心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终止与小梁的劳动关系,依法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遂支持了小梁的请求。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如果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的,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应当依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本案中,首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维修中心提供的“通知”和“公告”是照片,不能反映拍摄的时间、是否张贴公告及张贴的地点,其真实性难以确定;其次,签订合同的通知应当以通知到劳动者本人为原则,张贴通知和公告,劳动者未必能看到,用人单位应贯彻直接通知到劳动者本人的原则;最后,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本案中,从小梁入职至离职,维修中心均未书面终止与小梁的劳动关系,故汽车维修中心应支付未签订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本案还涉及小梁的入职时间,因为入职时间直接决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里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必然涉及入职时间的确定,因此,对于劳动者入职时间问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维修中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信小梁的主张,确认其入职的时间。 用人单位如想通过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来规避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最终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11个月以内的2倍工资。 当然,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并不拘泥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化的空白合同文本,其他形式如果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也可以视为合同。比如入职协议、入职申请表,如果这些书面材料能够记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也可以视为双方签订合同,可以作为免除支付未签合同2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但为了减少风险,应尽可能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