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作为居间人,主要工作目的和任务在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交易。
其权利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中介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费用偿还请求权。中介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中介活动的费用一般由中介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中介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中介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