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假期实习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大学生假期实习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2019-01-19    04'44''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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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冯某为某高校大四学生,暑假期间利用了学校提供的实习机会,来到与学校签有《实训基地协议书》的公司实习。实习开始前冯某与该公司签订《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参与公司相关培训后入岗。后冯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割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与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已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校方则认为实习期间校方没有监管的义务。 首先,本案中学校与公司签订实训基地的相关合同,且冯某的实习机会是由学校提供的,此时不应单纯认为实习是冯某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将实习视作学校实践活动和教学活动的延伸,学校自然对实习活动中学生的管理负有责任。 其次,公司虽对学生的实习活动给予一定“工资”,但这些“工资”一般情况下不作为学生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描述的“劳动者”条件。此外,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即使是学生自己寻找的兼职工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之内。 因此,公司对学生的赔偿应当按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同时在本案中,冯某也应当为自己的失误操作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甚至公司与学生之间不必签定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