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时不慎摔倒,算工伤吗?

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时不慎摔倒,算工伤吗?

2019-03-14    04'41''

主播: 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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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基本案情:徐先生系某单位职工,工作岗位为检测科资料管理员。2016年9月26日上午8点多,在单位食堂用完早餐后,由于踩到了地面上未及时清理的稀饭、豆浆,徐先生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受伤,左侧股骨远端及胫骨近端骨挫伤。2017年6月13日,该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予以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事故情况作出调查核实后,认为徐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徐某不予认定工伤。 ▌处理结果:吃早饭是否属于“预备性工作”? 本案中,徐先生的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最重要的判断依据在于,吃早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或者预备性工作。即徐某的摔倒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即对“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以及对于“预备性工作”的定义。 社保部门:食堂为生活区,有别于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无法分离的区域,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而用人单位设立食堂,性质属于职工福利,食堂虽为该单位有效管理区域,但明显有别于生产经营区域,属于单位附属的“生活区”,与徐某作为检测科资料管理员的工作并无关联,因此不能认定食堂是其工作场所。 关于徐某提出的吃早饭是属于预备性工作的申请理由,社保部门认为,“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事务,其前提是“与工作有关”。徐某早上去食堂用餐的根本目的为满足其日常生活的生理需要,并非工作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的“工作餐”。此外,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食堂地面湿滑所致,与工作毫无关联。 这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徐某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摔伤不构成工伤,那么其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徐某摔伤是因为单位食堂地面未及时清理打扫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单位食堂管理不善导致徐某摔伤,徐某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