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6年4月购买A小区XX号房,并与某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55元/月/平方米。2010年5月,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共同发布关于A小区物业费涨价事宜公告,对全体业主进行签字统计确认。调查显示小区总户数1498户中有1304户(占87.05%)同意调整,占小区物业总面积(85.11%),并据此将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到0.65元/月/平方米,并在小区内公示。2016年11月份,李某以物业公司违法乱涨价为由将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双倍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诉讼请求。该物业所在小区于2009年6月23日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该业委会先后于2010年6月30日、2014年1月1日两次分别与物业签订了两份《XX市物业服务合同》均选聘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且均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被告按照上述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诉称被告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违法,缺乏依据。同时,李某作为上述物业所在小区的业主,上述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李某双倍退还多收的物业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提高物业费价格应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本案中,物业公司于2006年,2010年分别签订了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均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且物业公司进行涨价事宜中,经过了小区“双过半”的投票表决,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物业公司涨价是合理的,李某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