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岳律师观点:
真正意义上的“零首付”是不存在的,我认为“零首付”购房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价抬高,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通过提高房屋售价的方式用以申请全额贷款,那么在购房合同中,就要按照提价后的金额约定购房价格。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对实际房价仅有口头协议,而开发商要求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提价后的价格)支付房款,对购房者来说后果得不偿失。
2、贷款合同可能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零首付’购房不仅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如果存在开发商虚开购房款证明的情况,银行可能会解除购房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追究购房者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而且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存在与开发商串通骗取贷款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九条规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可能触犯刑事犯罪。在首付款未付清时,开发商开具虚假首付款证明,购房者可能被认定为与开发商一起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刑事犯罪,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