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国税局与省地局联合发布公告,对于营改增后,地税存量发票、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以及缴销、衔接问题做了明确的规范。请听甘肃台记者李千、省国税局李莉的报道:
公告称,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省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张青: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比如说医院、博物馆等等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公告称,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协同配合。张青:还有一个做了明确的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另外,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关于有奖发票的兑奖和违法票据举报奖励期限问题,公告称,已发放的地税有奖发票,包括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办法予以兑奖,兑奖期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张青:地税机关违法票据举报受理和报销奖励截至5月15日。对于消费者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违法票据,和未在5月15日以前举报的违法票据,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公告最后称,纳税人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符合要求,且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与国税机关税务登记信息相符,可以继续使用。为方便发票使用人快捷地查询发票信息,查验发票真伪,省地税局发票查询系统将继续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