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说法

周末说法

2017-04-26    09'26''

主播: FM78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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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位听众,欢迎继续收听《甘肃新闻》,今天的《今日观察》请听》每周六的固定栏目周末说法。 ---《今日观察》栏头曲 ---- 各位听众,欢迎收听《今日观察》每周六的固定栏目周末说法。随着网络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重要,网上购物的“陷阱”也越来越花样百出,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近年来,网上购物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已经成为社会关注问题,那么,消费者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今天的《周末说法》就让我们来关注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今日观察 2017年4月15日 分秒 ) 今年1月初,兰州市民韦先生在网上购买了10瓶白酒,后经查证,所购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便将注册地址在北京的网络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这家网络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但这家注册地址在北京的网络公司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只有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地区的法院才有权审理此案,得知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韦先生有了要放弃维权的念头。 这个案例可以说比较典型,大多数网购中,消费者与卖家都相隔甚远,那么像这种网购如果发生类似的纠纷,是否消费者要到卖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权?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解释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除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说这种“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当然合同履行地有特别约定的,以其约定为准。” 那么由此可知,网购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履行地分两种情况,如果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例如网上充话费,则合同履行地为消费者住所地;如果标的是以其他方式即常见的快递邮寄方式交付的,则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因此,网购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今,随着网络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重要,由于网上购物而产生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各种网络“陷阱”也越来越花样百出,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兰州市民小梁于今年1月,被某品牌手机广告语吸引,并在这家手机官方网站上,网购了一台手机和一张贴膜,分别花费了2299元和30元,共2329元。几天后,小梁收到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这部手机不仅没有像广告语中所描述的高清质感、触控随心,而且经常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有几次所安装的程序还全部丢失。小梁认为该手机的广告宣传是违法的,属于虚假夸大。于是小梁以生产该手机的公司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生产该手机的公司返还购物款2329元同时赔偿2329元,此外要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并书面赔礼道歉、召回同款产品。 那么,小梁所认为的这家手机公司欺诈消费者是否成立?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解释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行为应同时满足3个基本要件: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欺诈故意、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在这个案子中,小梁所认为的手机公司欺诈消费者并不成立。当然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大家,新广告法虽然进一步规范了广告活动,但在国家依法惩治违法广告的同时,消费者自己也要提高警觉,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要不然我们有可能面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2016年12月19号,兰州市民杨先生以网购形式从内蒙古的付先生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了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都已向付先生付清。当天,付先生委托了当地的圆通快递公司送货,但这件货物于同月24号到达交货地后却被他人冒领。之后,杨先生以未收到货物多次要求付先生交货,但却被拒绝,于是杨先生将快递公司和付先生告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要购货款和邮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付先生支付杨先生购货款和邮寄费用。 那么,网购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卖家、快递公司的责任如何划分?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在本案当中,杨先生与付先生之间形成的是网络购物关系,基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杨先生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即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作为销售者的付先生,依约负有向杨先生交货的义务。虽然销售者付先生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购买者没有收到货物,则属于销售者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同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快递公司与付先生之间形成的是委托运输关系,其将货物错交给他人亦属违约,但快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向消费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当付先生向杨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付先生享有向快递公司追偿的权利。”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由于网络交易方式存在于虚拟的空间,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面对面的交流,信息数据不易保存等,使得网络购物容易产生纠纷,而消费者在举证上往往面临困难,被侵权之后很难维权。那么,网络购物中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说,消费者在平时网购时要掌握诸多技巧:“比如说,网购中可以尽量选择“货到付款”进行购物。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够在收到货物发现质量不符时“无忧退货”,另一方面对商家来说也是一个约束,使其能够更好的提供服务;同时,在网购过程中,关于商品的基本信息、购销双方之间的磋商及承诺、付款的过程等均会在网上留下痕迹,所以消费者要善于通过通话录音、网页截屏等方式将上述电子数据信息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的证据使用。” 随着“淘宝”、“京东”、“当当”、“唯品会”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及我国网民队伍的不断庞大,网络消费者已经成为一支不可阻挡的生力军,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尚未形成体系,目前生效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不足以完全规范网络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提醒大家,虽然目前有了类似“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等强有力的规定,但是仍有诸多空白亟待完善,但如果消费者在网购中发生纠纷,也不必自认倒霉,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导致权益受损时,一方面可以向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因投诉对商家的声誉影响较大,一般会引起商家的重视;另一方面,可以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进行维权。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除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同时提醒大家,在网购中还一定要注意对网购信息的妥善保管。网购消费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提高效率,便于消费者更好的选择购物;但是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基本信息、银行卡信息、网购账号信息的妥善使用也提出挑战。所以选择正规的销售网站、使用权威的支付平台、下载安全保障软件则成为网购的三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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