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说法

周末说法

2017-08-17    09'27''

主播: FM78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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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买买买,可能大家每天都在把各式各样的商品带回家,可是你真的了解每个商品包装所含信息量有多大吗?该让消费者知道的信息没有注明,引用的卫生标准中明明没有制定等级规定,却在包装上标出等级。面对如此鱼龙混杂的包装诱惑,消费者应该如何理性选择?由此而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索赔?今天的《周末说法》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录音:今日观察7.29 时间:8分43秒) 市民喻先生于2016年2月15号在计先生经营的北京某商贸中心购买了两盒铁观音。后来喻先生认为计先生出售的茶叶为预包装食品,并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T19598—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的规定,于是将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三倍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根据食药监局出具的调查结果,计先生出售的铁观音茶叶属大包装进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齐全,进货票据齐全。消费者购买的铁观音礼盒茶叶销售形式为散装食品,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时,包装上并未标注“安溪铁观音”,故该包装不适用国家推荐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依此判决驳回了喻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先生在白银一超市花费8.8元购买了某品牌的奶嘴一个,奶嘴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2号,保质期为10年,产品执行标准是GB4806.2,并注明产品等级为“一等品”。之后,谢先生上网查询了《GB4806.2橡胶奶嘴卫生标准》的具体规定,发现这个标准中并没有对奶嘴的等级作出说明和规定,谢先生认为自己是看到奶嘴外包装上标明“一等品”才购买的,超市出售伪造质量等级的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超市退回购物款8.8元并赔偿500元。法院审理该案,依法支持了谢先生的诉请。 2016年12月,赵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款韩国进口的某品牌芦荟饮料28瓶,一共花费358.4元。据饮料的中文标签标注,其配料为“水、芦荟粉、芦荟胶、白砂糖、芦荟汁……”购买后,赵先生得知芦荟属“新资源食品”,有特别的标识规定,而这款芦荟饮料并未依规标注,于是他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涉诉饮料中文标签仅概括性地标注配料中含有芦荟,致使消费者无法得知其中芦荟品种,而且未对每日摄入限量及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等事宜作出特别警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的规定,未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据此认定涉诉饮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面对形形色色的商品包装,消费者到底要看什么、怎么看?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告诉记者,关于商品包装不合格的问题,涉及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以食品包装为例,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的食品是出厂时便已经独立包装好的,而有的则是散装的。对于前者,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被称之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在购买该种食品时,消费者要重点查看该食品标签上是否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果是后者,则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王鹏律师提醒,目前,市场上还有一种区别于普通食品的“新资源食品”也比较受消费者青睐。对于这种新资源食品,国务院卫生部颁布实施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专门对此进行管理:“因该类食品属于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因此国家要求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过程中,不得宣称或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并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注意其食用量及适用人群,如果涉及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至法院起诉维权。” 如果消费者所购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要求哪些赔偿?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之后,无论是因为商品包装不符合规定涉嫌“欺诈”的,还是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消费者都有权依法向商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维权索赔。“关于“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王鹏律师说,另外,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在因商品责任主张赔偿的案件中,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及注意事项有哪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说,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其遭受损害的案件中,不论是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商品的商家要求赔偿。”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向商家要求赔偿较为方便,此时,消费者就要举证证明使其遭受损害的商品是在何处购买,而对于该事实,消费者可以通过购物票据及所购商品的实物予以证明。 为此,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尽可能的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并保存一段时间,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将所购商品及包装全部保存,以防今后维权时缺乏基本证据。王鹏:“另外,如果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则还需举证证明因所购商品受到的损害,并证明损害与该问题商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所受损失的证明,消费者可通过伤残鉴定结果、住院或诊断病历、医院诊疗单据、医疗费及交通费票据、工资证明等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