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PPP模式相比国际PPP模式,有哪些特征?
答:国内PPP在借鉴国外方法论、经典案例等宝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目前所处阶段以及中国特色等,我国PPP有以下特征:(1)以特许经营方式为主。PPP在国际上的定义包含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由于PPP的合作期限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到期移交,因此在我国主要是特许经营,即有期限、有限制的合作关系。以下讲话可以看出这个特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推广PPP: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一文中指出,“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括BOT、BOO、PFI等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财政部在113号文中提到的项目运作主要方式是特许经营类,也包含了外包类中的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君合律所刘世坚律师也对PPP和特许经营的关系进行了解读。
(2)以项目公司(SPV)为载体。国务院43号文提出“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财政部解答43号文中提到,“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可见,国内PPP项目主要以项目公司(SPV)为载体来实现,过去的部分BT、资产证券化项目也会成立SPV,然而大部分倾向于壳公司运作方式,而这一轮PPP在强化做实项目公司,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其治理结构、管理效率等公司运作要点。
(3)试图让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分工明确。国内PPP引导政府主要在招投标、质量监管、特许经营权授予、价格监督、部分政府付费(含补贴)、融资支持基金(包括股权、债权、担保等形式的支持)、政策风险补偿、不可抗力风险补偿等方面发挥作用,而社会资本则主要在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融资等项目执行环节发挥作用。然而,现实中的PPP做不到这么理想化的分工,很多原因阻碍了理想照进现实。尤其是一个大家都发现的现象,就是我国的社会资本方很多来自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控股企业。不过,改革嘛,什么路都要走过了才会积累下宝贵而深刻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