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講義》(148)
宋龍淵
樸素章第十九(4/7)
● 絕巧棄(弃qì)利,盜賊無有。
以權變治民者曰巧,以貨財足民者曰利。權變之巧,非大巧也;大巧天下不可見,百姓不可知。貨財之利,非大利也;大利可以利天下,可以利古今。經言“絕巧棄利”者,正謂絕其權變之巧,棄其貨財之利。蓋因權變之巧,易於生賊;貨財之利,易於生盜;不如絕之棄之。細想修行分上,加不得半個巧字,用不得半個利字。巧與利,雖然人人喜愛,實乃辱身之禍端,害性之毒種。盜賊不但穿窬(yú)劫掠 —— 凡有不義,便是盜;凡有害理,便是賊;若果意中之巧利能去,心中之盜賊自然不生。故曰“絕巧棄利,盜賊無有”。